为进一步规范课堂教学,明确课堂手机使用行为,特制定以下规定。
第一条 课前,学生须在授课教师管理下,将所携手机静音,按照教师指定位置存放,下课方可取回。
第二条 任课教师授课过程中须将手机静音,不接听、不拨打电话,不浏览手机内容、不处理手机信息。((紧急情况除外)
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学生课堂手机使用管理,积极引导学生专注课堂学习,根据教学需要,合理安排信息化手段教学,确保不出现与课堂教学无关的手机使用行为。
第四条 学生上课违规使用手机,任课教师必须责令学生将手机静音存放在指定位置,学生对任课教师管理不服从或有顶撞,经任课教师反映,通知班主任或辅导员到场管理。
第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,视情节严重,任课教师按《教学事故处理办法》三级教学事故处理、学生按《学生管理条例》相关制度处理。
第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
教务处
2023年9月4日